新闻标题不该有歧义

新闻标题不该有歧义

浸礼杂文2025-07-02 13:10:40
今日,看到凤凰网转载《南方日报》的一篇报道,标题是:广东规定少量使用假币也将被刑拘或劳教。乍一看,还以为广东出台了打击假币犯罪的新规定,其实不然。报道称:过去,在打击使用和持有假币方面,数额达到400
今日,看到凤凰网转载《南方日报》的一篇报道,标题是:广东规定少量使用假币也将被刑拘或劳教。乍一看,还以为广东出台了打击假币犯罪的新规定,其实不然。
报道称:过去,在打击使用和持有假币方面,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才能引入刑法标准,“起刑点太高,某种意义上会导致打击的真空。”为此,广东省公安厅下发《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假币违法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强调用足用好所有法律政策手段,严厉查处少量持有、使用假币违法行为。具体而言,对明知是假币而持有、使用的,一次持有、使用但数额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,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。两次或多次持有、使用,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,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尚不够刑事处罚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且符合劳教条件的,依法处以劳动教育。
笔者虽然无缘得见《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假币违法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但从报道的内容来看,4000元的刑事追诉标准并没有变动,刑拘和劳教的条件也分别是“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”和“不够刑事处罚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且符合劳教条件的”,就是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,其前提也必须是“明知是假币”。文中不但没有提及“少量使用假币也将被刑拘或劳教”,就是“行政拘留”也必须有“明知是假币”的前提。
其实,对于明知假币而持有、使用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》早有规定: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一万元以下罚款。”可见,广东省公安厅下发《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假币违法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只是“强调用足用好所有法律政策手段”,“严厉查处少量持有、使用假币违法行为”而已。因此,制作“广东规定少量使用假币也将被刑拘或劳教”的标题,显然是不妥的。而同样这则新闻,南方网的标题更加不妥:今后用一张假币或被劳教。
针对广东制造、买卖假币活动猖獗,广东“用足用好所有法律政策手段”,“严厉查处少量持有、使用假币违法行为”,应该是好事,也值得宣传。但是,面对每天数以万计的新闻,大多人习惯只看新闻标题。如人们如只看到上述标题,会不会产生误解呢?《网易》于2009年10月25日4时32分转载《南方日报》的这篇报道,至当日20时29分已跟贴188条,几乎都是反对的声音。重庆网友跟贴说:“广东有几千万人(被)使用假币,公安有本事就全部人刑拘!”东莞网友也说:“我曾经在银行取过假币,用时才知道的,是不是我要被刑拘?”厦门网友则是反话正说:“支持!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炼成火眼金睛,一眼就能辨出真伪,否则你就是犯罪!”或许,他们只是看了新闻标题而对新闻事实的误解。
对于这则新闻,笔者愚钝,也拟了一题,主标题:“明知假币而使用,一张也拘留!”副标题:“广东严厉查处少量持有、使用假币违法行为”。是否更妥?请行者、老师斧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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